于是才能理解。我们在前面就说过:一个“定量”是一个具有数的量或叫数量。它既然是有数之量那么它就蕴涵着这样的两个环节即作为连续性的单位是“一”作为分离性的数目是“多”。因此,这个作为数一的定量是一个“一”与“多”的统一。换句话说它还是一个连续性与分离性的统一体。在这里连续性作为单位是定量概括着的一种外延量。而分离性作为数目则是定量的一种内涵量。不管这个定量扩展的多么大其外延与内涵是相应的。因此,一个定量作为一个单位性它的复多便是它的作为内涵的“比率”或“程度”。在这一节里我们主要是谈一谈“定量”怎样复归为“质”与讨论量的无限性是会引出很多困难的。因为比较不好理解的倒是在量的无限进展中为什么又会出现质的环节?在这里特别要阐述的是作为“方幂比率”的“质”。它为什么消失在繁多的进展过程中。我们认为主要的问题是:阻碍了人们把握概念的根本缺点只是“方幂”。从而它只是存在于人类持存的否定性的规定中。换句话说持存在“消极理性”中于是就成了否定理性的认识论了。这是因为人类对事物的认识不是停留在知性思维中便是停留在消极理性中。从而在这两者之间具有一个中介的“桥”——反思。因为这个反思可以扬弃有限的从而使自身上升到理性认识。如果人们又把理性的认识活动固执在对立之中时,那么很危险的是“理性”又可以降低到知性思维的认识。在这里如果我们通过概念立论来洞察定量的品格,那么就应当进展到单纯的“规定性”——“质”。于是才具有“双重否定”的无限性。因为“质”的扬弃便是“量”。即不与“存在”同一的与不相干的“质”。而量的否定便是“定量”。这里“纯量”是概念自身同时是“普遍性”。实质上是“质”的外在性。而“定量”就应当是“特殊性”或者说是区别性。从而两者的统一构成“量”的个别性即总体。在这里纯量作为普遍性则规定自身为特殊。而特殊的量作为定量规定自身为个别,这就是量的“自在自为性’”。而“自为存在”的量则是一种“比率关系”这就是质的本性。实际上“量”就是“质”本身从而质自身的真理就只是量。这是因为“本质”的真理性是“主体性”。于是“主体性”必然要启示“存在”为量。换句话说量在真理中只有回复到自身才是“量”。这样“量”才成其为“质”本身。然后在量的规定性中“质”除了这个规定性之外就再也没有规定性了。因为质则是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那个规定性。从而事物丧失了质事物也就不复存在了。因为“质”要通过“量”才能启示自身从而体现“差异”。于是进入对立、矛盾之中。而质与量不可分离也不能分离。往后量进展的一连串辩证结构却都显示出“质”这个规定性之所在。如果要说量的一切变化与其变格是量的自身规定的话,那么这种说法从认识上来说就缺乏概念性了。因为它没有普遍性。如果说宇宙只统一于“质”或“量”,那么这种统一两者都是空无的直观。因此只是一种抽象观念的统一什么也直观不到。应当说宇宙统一于“质与量”的辩证结构的“比率关系”这才是一种“同一性”与“差异性”进行了具体的统一物的统一过程。从而才是经过条件的、对立矛盾的统一过程。所以我们一再地说宇宙间的万物都是以三性进展的结果从而又结合而成的。因此,我们认识也同样要以概念立论才能够讲清楚。因为宇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必然与偶然的统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实际上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不过这些范畴都是质与量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哲学术语罢了。在这里可以说“时间”是质或本质。而“空间”则是量。但是时空不是一种平坦的几何平面。反过来说它是具有弯曲性的。接着出现的便是一种宇宙的“时空弯曲”。至于“时间”具有“主体性”从而产生能动性与伸张或收缩及其停止。所以有“主体性”之含意。我们说质与量的统一是规定性与被规定性的统一。其实规定就蕴涵着否定。于是量的否定、对立、矛盾就是规定。这样一来规定性是渗透一切量的。甚至可以说规定就是“量”自身的规定。甚至使人们对质好像漠不相关。但是量不是随便的堆砌反之是具有辩证结构的。这种辩证结构就是量的自身构成即量的“比率关系”就是在量中永恒的“质”。从而“量的比率”可以作为客观存在的那种微分最初的“差值比”。或最初“导函数”。也可以是作为思维存在的那种量等于零的那个彼岸即非零。而这个非零是在定量中建立的。因为在定量中它的外在性与其内在性是同一的。与是定量的自我建立便是“量的比率”。这种比率性则是自在的一种定量它的指数即是“比商”。在两个定量中作为一种中介过程从而起着联系的作用。这个比例的两个方面在这两者之间则是要推求它们之间是怎样联系的。这种作为两项之间的联系只是一个作为比值的“商”即指数值而表达的。这个指数在两个量项之间的关系则是这样的一种情况即这个指数的变化,立即导致两个量项比例改变从而新质量就出现。如果说两项改变了只要指数不变,那么两量项的比例也不变。因为量变不到“极”因而“物”也不反。质也就不改变。我们的祖先有句真理性的格言:“物极必反”。这里指明事物的“量”变到了极点时“质”就变了。因此质量的构成是作为规定性与非规定性的一种统一形式。是两者作为一种“抽象的指数”形式从而存在的原故。所谓“质”或者作为“本质”不过就是一种“自在自为”的一种规定性。但是“质”只是一种自在的规定性。而“本质”则是一种“自在自为”的规定性。而概念则是“质与量”辩证统一的三一性的规定性。或规定的“普遍性”。换句话来说就是宇宙间的万物都蕴涵着在差异性中的“绝对同一性”。也可以说是绝对的共性。它是宇宙的合理性。这种规定性揉和在量中转化为物理化学性。从而它通过数学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人们搞“定量”分析就是在于对“量”的衡量。至于搞定性分析则不过是一种对“定量”个性的把握。这就是一种“比率关系”。而不是去把握共性本身。所以我们说规定性作为一种“全称”就只能存在于思维中。而规定性作为一种“个性”来说则是存在于万事万物中。而“规定性”作为一种“否定性”则是人类的个体性。但是包含善与恶的观念与范畴。同时也是人类的差别性的范畴。如果说“规定性”作为一种“双重否定”的话。那么它进入人类之中就转化为一种人类的“理性”。我们说如果“质与量”中的“物理性”与人类的“思辨理性”完全统一起来了,那么这种作为认识上的统一性就是伊斯兰教苏菲学派的哲学观点的“体一”了。我们说生命的消失就是“质与量”的“比率关系”解体,同时就是宇宙的主宰——安拉的“前定性”的时空观念的出现。从而又导致新的生命出现。因此,质与量的统一动物就构成生命出现。而植物就生机出芽。而质与量的解体万物“比率关系”就会消失。这就是我们在这一章里要探讨有关“比率”失调的问题。这主要是指量变到质变的辩证结构过程。它是量的普遍性与量的特殊性辩证统一。因此“比率”是“自在自为”的东西。它就是标志着“自在自为”的“主体性”即“真理性”。宇宙主宰的伟大性格之一就是“逻辑实体”性的主观化。我们说所谓概念的转化实际上就是“质与量”比率转化。就是“质变”引起了“质与量”概念变更。而“质”在“量”中变异其概念也就变更了。因此我们要科学地理解“逻辑”与“宗教”,这就要用准确的概念内容。曾记得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没有科学的宗教是盲目的,没有宗教的科学是跛足的”。在这里我们用两节伊斯兰教苏菲学派的论述,贾米(1414——1492)在《光辉的射线》第十二章第一节里这样写道:“就是说绝对逻辑实体即是主体性则是一。从而逻辑实体性表现出它的那种主体性的客观规律性则是具有对立矛盾的。因为作为“自在自为”的主体性通过逻辑客观规律性从而显示出来的事物,则又是对立矛盾的。因为“主体性”呈现出来的数与量其发端就是它规定的矛盾之所在。绝不是“主体性”转化为殊多相。因而“主体性”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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