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智与情感读后感1000字,理智与情感读后感1000字英文

洞穴奇案初读感想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坚持有罪)

我得知到了案件较为详细的经过。特鲁派尼认为获罪四人虽有罪但可获赦免,由于初阅此书,一开始我并未完全明白其立场,认为其态度偏于中立。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法官福斯特坚持无罪)

想来,这是第一个让我感到信服的观点,他讲到“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存在时,法律也随之停止存在”“所有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我不认为他的观点如后续几名法官所讲,为诡辩。第一点:他能够讲到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之下,不管他的理由是否真正客观,但当此次案件的发生之时,他们是未能获得其联邦法律管辖的支持的,福斯特提到的自然法能够为获罪四人未得到支持之时进行的行为有所解释。第二点:他讲到了在人类生命的绝对价值面前,案件的判决不可能存在过于理性的回答,这与后面两位法官(唐丁与塔利)的观点有些相似之处,我归结为“成果加减法”,即我更看重在整个事件结束后,能够取得既得利益的最大化:第一,在移开洞口岩石的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牺牲了,若获救四人仍判死刑,那么这16名人员的死亡及社会资源的浪费着实令人费解。第二,后面的特朗派特法官提到,这只不过是一比四的比例,若是一比一百万的比例,那是否又会存在让那一百万人获罪判刑呢?这个观点确实也过于极端,有失偏颇,但其能够阐释出来的观点让我初次碰见时仍能感到信服。第三,如福斯特所讲,我们规划的每一个工程项目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也是存在预见性伤亡的,我们难道会因为此而完全避免工程建设,或让参与工程建设的人们因此获罪吗?第三点:他讲到获罪四人违反法令的字面含义,但实际并未违反,这一点我再看第二遍时仍未能有绝对的判定,便不再展开阐述了。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不参与)

虽说他最后讲到不参与,但总体观点看来他应该是坚持有罪,一开始的引言中的“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化事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化事由呢?”这句话用以往判例联邦诉冉阿让作比来论证此案件有罪,后续有法官辩驳了此观点,有的认为冉阿让此案件判决就存在错误,有的认为两个案件具体情况不一样,不能相提并论。我初看时认同唐丁的观点,但仔细想想,也认为两个案件或许确实并不能相提并论。到目前为止,我依然坚持无罪观点。

唐丁让我第一次接触到法律的目的,更准确一点应该说是刑法典的目的,他列出了其中三点:第一,威慑;第二,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第三,矫正犯罪人。同时,他也应该是(由于只读了一遍,并不能肯定)第一个明确表达到获罪四人为故意杀人。

他的思绪带着我开始变得混乱,但我仍坚持无罪观点。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坚持有罪)

他提到的行政赦免将我对判决结果有了一个新的思路,获罪四人行为理论来讲违法,应判理论意义上的刑罚,那么判决完是否能通过人文精神进行赦免呢?后续基恩又讲到对立法进行司法改造的三个步骤:推测法令目的、寻找法令缺失、填补法令空缺。

基恩首次明确到:《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款的含义的准确描述为“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从他数次点明客观法令的存在与判决者的岗位职责来看,他坚持的有罪判决观点有速度,有力度,并且他讲到“一个艰难的判决从来不会是受人欢迎的判决”,“司法机关的特免权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这两句话也有一定道理,但并不能完全说服我。

他与唐丁想法一致,获罪四人为故意杀人。

基恩的观点在全书来看仿佛最为明确果断,但其力度不太能让我马上接受。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坚持无罪)

汉迪法官态度最为平和,他的阐述极大的在告诉我他是从最人性的角度考虑的案件:第一,前面几位法官在阐述观点时也曾提到过对于案件事实的质疑,比如犯罪人年龄,所在辖区等。汉迪法官则未从边角模糊事实问题着手,直接对五人掷骰子协议发出质问;第二,汉迪告诉我们,最大的报纸集团之一就此问题做了一个民意调查,大约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第三,他提到当一个人被指控犯罪,有四条陆可供他逃脱惩罚:法官根据适用法律判其无罪、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第四,他对于人们拒绝把他们的常识应用于政府和法律问题感到困惑,这与后面的戈德法官提到的“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理智与情感不应截然分离”和邦德法官提到的自由裁量权相互呼应。综上,他在最后的判决态度显而易见,坚持无罪。

观点六:撇开己见(首席法官伯纳姆坚持有罪)

伯纳姆的观点阐述解答了我对于此案件的一个疑惑,即至少有四种可代替杀人的选择: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吃掉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尝试重新恢复无线电联络、再等几天。那么对于获罪四人的行为,只能是由后面法官提到的其心理情况过弱进行模糊解释。

伯纳姆还提到“‘故意’这个词是法律条文中一个很好的观念,可以将我们希望惩罚的杀人者和那些我们不希望惩罚的区分开。”这个阐述是建立在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的基础上的,更现实,也更能体现出社会阶级的不平等性。我开始想到,若真是发生了此次案件,无需多疑,由当值法官自行判定,既然其有资格担任此职位,我相信其的判决,电车难题也是同理,不管电车员怎么决定,最后的既定事实我都接受。这样来讲,似乎没有继续辩论下去的必要了,但为了能够增加我们对法理人情的思辨深度,我还是很感谢作者能够继续为我们展开后续的观点辩论。

他讲到有三点极佳的理由要求我们不以道德的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法律与道德:第一,法官被任命终身之职,所以其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不向人民负责(我读到这里时,由于对此话的强烈不赞同,致使我最终无法赞同他的有罪观点);第二,法官做出的判决不应用个人道德观代替或削弱这片土地上的法律(我很疑惑,那你们以何种理由选其做法官);第三,他提到多元社会的存在使得彼此竞争的观点中没有任何一种有资格压倒其他的。这三点理由讲完后,他又讲到法律不代表理想中的正义(这使我想起学校里民法课上所提到的“公平”与“正义”,他为了尽可能的谨慎,用了‘理想’二字来划定范围,但这并无太大意义,理想是多少人的理想才只能算理想?我不是一名法学生,并未有相匹配的法学素养,我还是想问法律若不能代表正义,不代表人民利益,他所维护的究竟是什么?)

综上,伯纳姆的观点让我十分不理解,我强烈不赞同他那将法官凌驾于俗世之上的说法,这与我接受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教育截然不同,故而尽管他无意阐释其态度,似乎只是就事论事,坚持有罪,我仍不赞同。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坚持无罪)

他与福斯特一样,认为获罪四人未实质上犯罪,并提出了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这点我不太能很好的理解,这与不知者无罪不一样,这是有紧急避难的前提,不代表当事人没有常识性的法律判知。因此,后面他的“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与“没有恶意并不会使某行为不故意,有预谋对构成故意行为更为重要”观点在我看来只是为获罪四人找到了一个极佳的无罪理由,将故意的问题简化为紧急避难的问题,至于后面的“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等观点我感到过于冷酷,但在此情景之下我不知该作何反应,只能保持缄默,同意其坚持无罪的观点。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坚持无罪)

他讲到“我们珍视生命,而且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比较好玩的一点是他赞同伯纳姆法官的看法,过多思考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不明智的,但最后趋向赞同斯普林汉姆法官的判决:选择牺牲者的方法是公平的,选择杀人好过等到自然死亡,紧急避难同样适用并且比行政赦免更适用。虽说我不赞同这两位法官(斯普林汉姆与塔利)的无罪理由,我认为行政赦免更适用,使得四人能够在承担其行为责任后有一个比较正当的理由进行免罪判决。但我对于最后的无罪观点无异议。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坚持无罪)

海伦从四人身处境地进行讲述:第一,认为其为无法自主的受害人,其行为不是故意的,自我防卫是紧急避难的一种,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第二,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一个有罪判决会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行为的观点是非常荒谬的(这一点安抚了我关于若是宣告无罪所带来的后续影响的担忧)。

她后续直接反对伯纳姆的“法律是否彰显正义”的阐述十分精彩(p111),我会在写完此文后再反复看几遍。她的思维像一只海洋之手稳稳地接住了我的困惑与担忧,我赞同她的无罪观点。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坚持有罪)

他延续了福斯特的生命的绝对价值观点,但认为“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杀人行为不可宽宥”“应该自愿等待被饿死”这些想法让我想起来我一开始看到这个案件时的想法也确实是如此,我的认知让我不太能接受“人吃人”这一举措,并且是在被吃的人没有强烈的牺牲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看到后面他在谈到“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的时候,我忽然想起《罗小黑战记》电影里的“领域”,时空轮换,“领域”内的决断无法为外人所明晰,任何事都无绝对,我们只能踌躇着共存,就如特朗派特所讲:“在预防性杀人中永远都没有划算的交易,有的只是手上带着鲜血的幸存者。”

他驳回了海伦的“‘品德良好的’探险者也不能不进食,即使是通过杀掉一个人来获取食物也情有可原的”观点,并指责到其从来没有遇到过一个品德良好的人(说的在理,我虽无法证实品德良好的人会进食,却也同样无法证实品德良好的人会不进食,传统教育告诉我品德良好的人不会进食,但借用唐丁的话来说:‘我越是分析,思考这个案子,就发现卷入越深,我的头绪已被我力图挣脱的千丝万缕所缠绕’。)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戈德法官坚持有罪)

他坚定的认为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他提到帕斯卡尔对信仰中的理性的评论: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理性和情感是协调合作的。

我未从他的表达中明确的看出他的倾向(可能是我没有很好的细看的缘故),他最后坚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坚持无罪)

陈词短小精悍,他勇敢的把自己置于当时情景之中,并勇敢的做出了与四人同样的决策,无法律条文支撑,放飞自我,坚持无罪判决。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坚持有罪)

当我看到“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时,我就明白了他的立场,他前面大篇幅的告诉了我们若是无罪判决所带来的的危害应引起我们重视。后面又讲到了囚徒困境(这个囚徒困境我算是比较熟悉了,经济学课堂中也提到过多次关于该困境利益的选择问题,就算如此,我也未能立马代入进去,在看到后面他讲到的四人背叛了合作者,将一个守法公民变成笨蛋,从而达成了囚徒困境中的一种结果时我便明白了。)

我很赞同他讲的“法律的首要假定就是法官也是凡人”,在我看来是有力的抨击了伯纳姆高高在上的观点。虽然最后他坚持有罪判决,我却也无异议。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邦德法官不参与)

抛开其他不谈,他提到的自由裁量权似乎也能看出他对此事件的犹疑与回避。

最后的这个观点实际上还是把选择权交还给了我们,对我来讲,我在初次剖析本书的过程中显得更赞同无罪判决,但若是最后事实为仍判有罪,我也认为其无可厚非。未知全貌,不予置评,但就算已知全貌,我也不能认为我能做出完全合情合理的判决。

最后引用书后著名法学家梁志平的一番话来结尾:“我们虽不能轻易达致正义,

但接近正义的希望总不能湮灭于黑暗之中”。希望我们临时代之漩涡,仍存心中之正义,砥砺前行!
#头号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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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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