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台五项《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配套制度 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法定化水平
近日,为贯彻落实全国机构编制法治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厦门市编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文件要求,出台了《厦门市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厦门市市级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办法(试行)》等五项《条例》配套制度,切实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法定化水平。
一是出台《厦门市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突出党管机构编制原则,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了机构编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报告类型、报告内容等详细内容,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委编委,市委编委、区委编委向上一级编委,市委编委向市委及时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或重要事项,切实加强了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了各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
二是出台《市级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办法(试行)》。突出优化协同高效原则,针对市委部门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市委部门与市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协商协调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等进行明确细化,明确了“部门协商、编办协调、最终裁决、事后监督”的四个步骤,最大程度避免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等现象,推动部门严格履职尽责,切实提高机关效能。
三是出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办法(试行)》。突出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明确了评估主体、对象、内容、指标及成果运用等环节,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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