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编办深入挖潜增效服务保障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近年来,海南省委编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编制资源,在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编制标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实现了编制标准和编制总量双增长,较好地保障了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编制标准
为强化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海南省通过制定编制标准,推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编制标准体系。
(一)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2002年,海南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核定原则、标准及人员编制管理。2012年,省编委修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完善了幼儿园园长、财务人员、其他管理和教辅人员的编制配备标准。
(二)统一城乡编制标准。2013至2017年,海南省参考各市县常住人口数与其他事业编制的比例、经济社会发展、预留事业编制数以及控编减编工作开展等情况调整各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针对中小学城乡标准不统一、小班化造成的农村学校编制不足等问题,修订印发了《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明确了编制的使用范围、编制管理、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方面内容,同时增加了200人以下规模较小的小学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的编制配备标准,200人以下规模较小的初中按班师比1:2.4配备教师,同时调整了部分附加编制标准,实现了该省城乡初中、小学基本编制标准的统一和结构优化,推动了编制资源合理均衡配置,促进了城乡中小学校健康稳定发展。
二、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专项管理
(一)总量管理保民生。自2004年开始,海南省立足于保基本、强民生,确保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编制需求,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2005年,为促进机构编制管理与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事业相协调,海南省将控制事业编制总量列为改革和管理的重点,对市县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实行“控制总量、动态管理、合理使用”的管理方式,省编委印发了《关于下达市县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总额的通知》,对市县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核定下达市县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数和自筹经费事业编制核定比例。此后,在编制总量内陆续单列下达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和幼儿园教职工等专项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和专项管理,建立编制台帐,形成规范、有序的编制总量管理方式。
(二)编制倾斜促发展。海南省坚持“省级核定、市县分配、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每3年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进行核定和调整,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二次分配。2012年严控编制总量之前,海南为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及时按标准核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并实行编制专项管理,同时根据教育发展的需求实行动态调整;2012年严控编制总量之后,海南通过不断挖潜创新,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的前提下,通过盘活存量、统筹调剂、核定过渡编、周转使用等方式,将其他行业和领域核减下来的编制,优先用在保障中小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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