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调研
近年来,XX区紧紧围绕先行先试的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各项配套改革走在了XX省前列,XX镇XX村成为“XX省农村产权改革第一村”、XX社区成为“XX省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典范”。
一、XX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情况
两年多来,XX区按照“强化试点,先易后难,稳中求快,全面推进”的原则,大力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化。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全面完成了XX村的“六权”确权登记颁证,促使XX村成为XX省整村推进农村“六权”改革第一村。在试点工作中,总结和提炼出了一套“可看”、“可学”、“可复制”的农村产权改革经验,配合编制了《XX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80问》一书。XX村的成功试点,在全区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XX省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以及各地纷纷派员前来学习效仿。新华社XX省分社、XX省日报、XX省电视台、XX电视台、XX日报等新闻媒体连续进行了一系列宣传报道,XX村的试点经验得到推广,充分发挥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XX村试点取得成功后,XX区制定了详细方案,明确了时间要求和目标任务,全面打响了XX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攻坚战。目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已全面覆盖到XX镇8个社区,基本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林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等农村“六权”的确权登记任务。农村“六权”得到全面落实,农民吃上了“定心丸”,农村产权要素得到释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大幅度提高了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全面激发了农村发展活力。
(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实施。XX区以实施XX省级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XX镇XX村建设和XX社区整村推进集中居住区城中村建设工程为抓手,针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难题,不断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机制,推进“一整治”、“一流转”、“一交易”等土地管理改革。在土地流转方面,通过租用、转包等形式推进流转,整合农田坡地,加大规模经营。目前,XX省XX园区已累计流转水田13625亩,占现有水田的81.5%;已流转坡地5610亩,占现有坡地的85%。XX区土地流转总面积2.35万亩,土地流转率达到65%。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有效推进。按照XX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放开、两同步、两保留”原则,通过从农村土地处置、住房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就业保障、转户培训、教育保障、卫生服务保障、计划生育等10个方面积极完善配套有关政策,有序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不断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在泉塘社区开展试点工作,采取“整村推进”的方式,转变农民身份,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居民有序向城镇转移,泉塘社区成为“XX省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典范”。到目前为止,XX区完成了12个社区户籍制度改革,换发户口本11397本,户改率达到86.8%。
(四)行政区划改革全面完成。XX区全面开展“撤村改社区”行政区划改革工作,完成了21个社区的“撤村改社区”工作,完成率为100%,城镇居民达到70%。健全了社区各项制度,配足配齐了社区工作人员,完善了社区软件改造和硬件环境设施建设配套等,率先建成了区、镇、村中心户三级政务服务网络,居民办事不出社区,直接享受到了便捷的城市公共服务,实现了“有农业无农民、有农地无农村”目标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XX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XX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虽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实践探索中也遇到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个探索研究,逐个创新突破。
(一)政策配套不够完善。目前,从中央到XX省还没有系统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两项制度改革的推进。近年来,XX市先后出台了30多个配套文件,但尚不够健全和完善。《XX市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计划出台21个配套文件,目前部分文件尚在修改完善或是按程序报批之中,农村产权评估、抵押融资、纠纷调处、风险防范、社会保障等制度体系尚未搭建。
(二)确权登记工作量大。农村产权确权需要专业技术航拍、绘图,实地勘界、测量,收集整理完善相关确权登记材料,手续多、环节多,工作量非常大。
(三)改革遭遇法律“瓶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许多城乡区别对待的规定,有的与改革措施相抵触,有的明显滞后于发展现状,不突破难以前行。当前推进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就是为了使其可以在法律上为使用权人提供充分的保障,并可以作为资产抵押的依据,为所有权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手段。但《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六十三条规定:“集体土地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等等。这些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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