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度汇编(全文15127字)

目录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1
一、议事范围 2
二、议事原则 4
三、议事程序 4
四、议事纪律 7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8
一、议事原则 8
二、议事内容 8
三、议事程序 9
四、决议执行 10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行政工作制度 10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行政确认; 10
2、残疾军人伤残等级评定过程中的行政行为; 10
3、上级下达的各类优待抚恤资金的再分配。 10
对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11
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伤残抚恤人员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损伤残证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流程图 12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12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4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章管理制度 14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16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23
第一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 23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24
第三条 表态程序 24
第四条 加强监管,接受监督 25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25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7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8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密工作制度 29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1
机关干部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31
一、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31
二、 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32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34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党组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党组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下列事项中,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二)重大决策事项
  1. 有关退役军人系统内的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正风反腐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6.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事项;
    7.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年度部门预算有关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工作等事项;
  2.市管干部人选推荐;
  3.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局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研究提出对局机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
  1.施工、维护、修缮等单项合同投资估算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批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工程类等重大事项支出;
    3.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五)大额资金使用
  1.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局工会经费和党费的支出;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常规性的业务经费支出;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报办公室汇总。
    1.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部门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3.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每次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给党组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印发给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发出会议决定事项督(催)办通知,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坚持集体领导、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议事程序,特制定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和避免决策错误。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凡集体决策决定的,任何人无权改变,行动上不折不扣的执行。
    4、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班子内部的团结协调,班子成员在形成决定后,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分管工作任务。
    二、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部门有关指示、规定、要求,审议本单位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制定落实单位各项工作会和要求措施。
    3、机构设立、调整及人员编制。
    4、工程分包单位的选定,大额材料供应商确定,重大决策和施工生产、管理工作及党群关系等重大事项。
    5、本单位基层班子人事任免及干部、职工违纪处分和责任追究。
    6、干部职工人事分配的确定,工资、奖金调整及人员绩效评价。
    7、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表彰奖励。
    8、重XX全、治安事故,重大突发性事件、灾害的处理,涉及本单位稳定的事件。
    9、审查单项工程预算、结算,重要工程管理方案。
    10、年度预算费用确定和预算外重大费用开支及局里规定的有关需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
    11、对上级的重要主管领导、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提出的问题。
    12、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1、班子成员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作好准备,在调查摸底、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以便决策。
    2、班子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重大事项要提前一天通知班子成员。
    3、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经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
    4、作决定时,由于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未能做出决定的,会后要进一步调查、分析、交换意见,再次复议,特殊情况也可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四、决议执行
1、领导班子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要坚持执行,不得延误。
2、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班子决定的事,事事有人管,项项有人抓,各负其责,做好本职工作。
    3、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行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优待抚恤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行为主要指以下三项: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行政确认;
    2、残疾军人伤残等级评定过程中的行政行为;
    3、上级下达的各类优待抚恤资金的再分配。
    第三条? 优待抚恤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具体行政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办理。
    第四条? 优待抚恤行政行为应当遵循高效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内,尽量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优待抚恤工作人员接受现场和电话咨询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涉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确认和残疾军人伤残等级评定的,应告知具体的申报条件、申报地点、申报资料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优待抚恤科应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伤残等级评定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缺失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身份资料或申报要件不足需要退件处理的,应科室人员共同评议,形成评议报告单,相关申报材料留档备查。
    第七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行政确认,在完成医疗专家组鉴定工作后,应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逐一对申报人身份、申报依据、专家结论进行讨论,形成局党组会意见。
    第八条 根据局党组会通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确认意见,由优待抚恤科制作优待抚恤卡片,建立个人审批档案,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九条 上级下达的各类优待抚恤资金由优待抚恤科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会审议,方案应根据优抚对象实际数量进行核算,不得人为增加分配数额。
    第十条 优待抚恤行政过程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严禁违规操作。对于不符合程序和条件的事项一律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检举、举报或例行检查时发现弄虚作假
立案(7日内)
不予立案(7日内)
调查取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备案归档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
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伤残抚恤人员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损伤残证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流程图
申请
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科室受理
审查
相关股室审查材料并提出
审查意见
办结
按照办理事项的需求出具办理结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支出管理。(1)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凡单据报销,须由经手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支出超过1000元(含)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阅,支出超过3万元的,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2)财务人员对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结帐后,将月收支情况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查,报主要领导审阅。(3)专项资金拨付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计划并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审阅,财务人员履行拨款手续。(4)资金结算须通过银行转账,确有实际需要现金结算,不能超过500元。
    第二条 办公用品采购管理。(1)各科室、单位添置办公用品需提出申请,由综合科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到政府采购指定商店采购。(2)采购商品要货比三家,禁止采购以次充好、质次价高的商品。(3)各科室、单位所需办公耗材,须由综合科通知供应商统一供应,耗材情况由综合科登记备案。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1)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1500元以上的非易耗品(包括单价低于1500元标准应纳入批量采购的)都须计入固定资产管理。(2)固定资产一律不准外借,谁使用、谁负责,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3)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核销,任何科室、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单位收入管理。
    第四条 差旅费管理。(1)出差人员在公出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2)差旅费核销范围和选择交通工具及出差天数,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执行,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出差人自理。(3)出差归来要及时核销差旅费用,核销手续包括“出差申请单”、往返车票(机票、船票)、住宿发票、伙食补助费报销单,会议(学习、培训)出差的附相关文件或通知等,上述手续齐全,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进行核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下乡,由分管领导同意,差旅费用报销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按照派出单位公函通知或工作方案的行程和人数进行安排,按业务对口原则,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需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食宿安排一律由综合科具体负责。
    第二条 公务接待地点原则上在市宾馆,有特殊原因(如少数民族吃饭时)确需在宾馆外就餐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接待中不备水果、香烟和酒水。陪餐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杜绝一客多陪。
    第三条 伙食费、住宿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综合科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做好接待工作,对需结算的账目认真核实,及时处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应选派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局印章,或由科室负责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印章交科室负责人管理,或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临时代管人员。
    第二条 使用本局印章、局党委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其他市政府授权使用的业务专用章,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一般用印须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批准,特殊用印的,须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
    第四条 原则上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及其他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使用印章应在机关内部进行,不得携带印模外出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用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本局印章使用必须登记,使用人应在登记薄上签字。
    第七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央、省、白城、市和上级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机构改革、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班子分工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事关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部署;
    (三)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五)重要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六)重大执法事项;
    (七)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八)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九)薪酬、奖金分配、职工招考聘用、分流安置,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招投标以及重要项目建设;
    (十一)机关重大活动安排;
    (十二)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十三)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后备干部的选拔和管理,党员的发展;
    (二)局机关及下设机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三)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
    (四)副科级(包括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的推荐;
(五)干部职工的调动、招聘、辞退、晋级晋职以及转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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